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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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加班费、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如下:计算每小时加班费的标准是月薪除以21、75除以8乘以加班小时乘以1.5倍。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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