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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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加班费、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加班工资基数计算: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劳动合同未约定的,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也未约定加班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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