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产生从责任人主观型态可分为故意隐瞒、过失遗漏以及改制时尚未确定或发生的债务(或有债务)。《改制规定》规定了三种隐瞒、遗漏债务的情况: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中、企业兼并中。此三种改制方式均属于企业整体式改制,即新的资产所有人不仅接收了原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而且接收了原改制企业的全部债务。原资产管理人为了私利可能故意隐瞒某笔债务,达到提高售价之目的,或由于出卖人的过失导致债务被遗漏,以及存在或然债务,都可能导致在改制作价时没有在对价中予以冲减,即发生受让人支付的对价并不包括因未评估而遗漏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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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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