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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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无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处在三期内,且无过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受工伤,且无过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一般有以下的3种情况:1、用人单位需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擅自单方面强行解除的;2、劳动者还没有达到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用人单位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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