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破产,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支付。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破产清算时,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从资产处置收入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并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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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要到经办机构办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时受工伤的,原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和借调单位可约定补偿方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单位要付工伤保险费用。
企业在破产的时候,在企业工伤的员工可以先申报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在单位破产或者撤销以及解散进行资产重组变现,土地安置资产分配的时候,优先安排解决用人单位的工伤员工的相关的费用。1-4级的工伤员工,一次性支付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的医疗保险费用。5-10级的工伤员工,一次性支付员工医疗补助和伤残再就业补助金,并且与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立即断开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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