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五日内通知对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限是45日,从立案之日起算,所以开庭时间不会太久,具体要看仲裁庭的安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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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撤销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间: 1、仲裁庭已经作出裁决的。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否是终局裁决。 但是,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需要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可撤销,并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撤销后,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的。仲裁庭未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或者以及延长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仲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五日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或者决定不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后五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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