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实际上侵害了员工的选择权,并且剥夺了员工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属于不平等的条款,但由于该处强调的是乙方同意,因此对此问题,如果诉诸法律,肯定会对该条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两种意见都会有人支持,因此如果可能尽量不要同意该条款。但如果已经被迫签订且无法变更的,应按照我最前的表述主张权利,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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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一年擅自离职,我国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开单位,就没有补偿,也没有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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