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公司吃饭时间不应该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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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其他工作休息办法。
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可以超过四十四小时。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可以超过一小时。由于特殊原因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可以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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