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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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一、出租人拒不交付房屋。 二、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四、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五、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 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七、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 八、不定期租赁。 九、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
房屋承租人不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双方基本信息、租赁房屋情况、租金、租赁期限、履行期限及方式等内容。且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关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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