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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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措施: 1.构建制度性的股票与债券投资决策流程。 2.严格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执行流程。 3.制定风险容忍度。 4.使用风险控制定量分析模型。 5.定期编制对业务执行风险控制点的监控报告。
有下列措施: 1.构建制度性的股票与债券投资决策流程。 2.严格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执行流程。 3.制定风险容忍度。 4.使用风险控制定量分析模型。 5.定期编制对业务执行风险控制点的监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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