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的方式应该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非法占为己有,有的人认为非法占为己有,只包括侵吞一种,既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不应包括秘密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因为首先从法定刑的角度来看,刑法对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而对盗窃罪或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对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也包括盗窃案、诈骗等,显然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从法条的描述来看职务侵占罪的罪状中只规定了非法占为已有行为,而没有规定其他行为,如果立法者需要将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方法也作为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当在法条中明确,既然未明确,只能将非法占有理解为纯粹有侵占,而不包括盗窃与诈骗。 实践中对类似的案件判决也不尽相同,有的判为盗窃,有的判为职务侵占。我理解修改出库单的方式取得所管理的货物,应该定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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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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