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属于公民的民事权利,因此,不能直接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刑法》第238条虽然规定了非法拘禁罪,但实际中,往往因为拘禁时间不是很长,后果不是极其严重,很难被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于公安机关的非法拘禁行为,要追究责任就更困难了。 另一方面,即使能获得民事或刑事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也往往缺乏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发生的事。当事人由于自身被拘禁,很难立刻收集、保留证据,因此,除非第三人报警或愿意作证,当事人往往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所以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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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且。按照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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