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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只能与上述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而不需要与其他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员工签订该协议或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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