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五)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六)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七)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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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破坏公园绿化可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者须承担刑事责任。
滥伐林木罪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任意采伐森林,情节严重的罪行。滥伐林木罪既遂量刑一般包括: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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