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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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发生小刮擦,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公路两旁的树木属于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不得随意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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