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注意: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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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满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对特定的仲裁裁决,申请法院撤销。如没有仲裁管辖权、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错误、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等等,并且申请撤销需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中级法院申请。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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