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内,如果用人单位未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作出裁员决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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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被依法裁员是没有赔偿的。如果是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其他原因需要裁员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进行裁员时,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即以下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依据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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