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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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馈赠不动产转移登记所需的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单方)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后退还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1)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 (2)个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提供以下之一): (1)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分割转让证,或者土地分摊转让一览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者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证明)原件 5.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者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7.受赠人享受拆迁税收减免政策的提交: (1)受赠人的拆迁协议; (2)受赠人的拆迁存款证实书(拆迁专项存折)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税收抵扣章。 8.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第一步前往就近的办理大厅申请; 第二步办理大厅收到材料后受理; 第三步工作人员进行权籍调查; 第四步登记中心进行审核; 第五步登记进不动产登记簿; 第六步核发证书。
机动车买卖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方式是: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完成。机动车能否进行转移登记应由有权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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