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 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房产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房产座落位置 (片区、幢、楼、单元)、房产所有权情况、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其中,委托权限可以包括:申领 (房地产证)或者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其他手续;出卖权;出租权;抵押权 (包括为委托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或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权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转委托权等。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与受托人上述权限中的一项或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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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有什么意义的问题,公证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房屋买卖委托书经过公证之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了证明,委托书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通过公证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得到确认,权利义务也得到确认,在发生纠纷时,经过公证的协议,证据效力、说服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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