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停工留薪期”,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中有如下描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界定和具体待遇,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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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本人负主要责任的,则不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劳动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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