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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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 1.因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工伤后无法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4.企业进行重整需要裁员的。 5.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除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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