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者同意的,可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同时,还要区分工伤受伤程度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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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工伤旧伤复发费用自理。一般而言,工伤职工只有构成伤残的才会旧伤复发。构成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经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对之前工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旧伤复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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