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 但是,一般情况下,双方很难协商确定。原告向尽快解决纠纷,而被告可能会想拖延时间。所以,双方是无法协商的。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法院直接指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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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案件,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是民事案件,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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