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之内持相关证明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委托亲属持上述证件或住院或诊断证明以及带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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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包括:第一是失业人员已经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第二是失业的原因并非本人的意愿;第三是失业人员已经在社保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的要求。
必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失业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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