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一)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担。(二)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夫妻双方去世的,由负担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上述领取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渠道为:(一)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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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是独生子且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30元;对于是独生女且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每月发放保健费40元。不同的地区对此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需要参考所在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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