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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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放弃抚养费,因为抚养费是可以双方协商的,但是不能对孩子有不利影响。而且抚养孩子的一方放弃索要抚养费的,不影响孩子以后要求合理的抚养费。
离异父母不能拒绝抚养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并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不用抚养未成年子女,因此离异父母也是需要实际抚养子女的。对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来讲,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当然即使离婚也是对子女有监护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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