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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

2022-09-08 11: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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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08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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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孩子的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应由不直接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不直接抚养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定期给付给孩子。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应该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是不直接抚养方每个人有固定工资的,按其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孩子有特殊情况的,比例可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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