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为什么不能转让?这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截肢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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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如果承包人是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而不是部分建筑工程的话,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禁止的。转包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如果不加以禁止,一些单位会恶意压低价格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从而降低自己的成本来获取利益。这样不仅会导致交易秩序混乱,并且偷工减料现象增多,可能会引发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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