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程序是什么其实很简单,受理程序只有四步:申请--审查--受理--移交 1.申请(咨询)①告知权利: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②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⑦其他。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签收,并签送受理人员审核。 3.受理①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4.移交①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和有关材料交由朝阳区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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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必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医疗机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争议的,死者亲近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尸检建议书》,在48小时内由省级具有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解,尸解费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给省级尸检机构,最后责任是谁由谁支付。 3.若医疗事故争议需鉴定的,由要求鉴定方到卫生局医疗事故争议办公室(医政科)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受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患方和医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没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州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文山州卫生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4.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等三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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