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五)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六)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七)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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