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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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下: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效力的理解,主要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的撤销权两方面来理解。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而法定的撤销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的撤销权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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