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需要办理材料: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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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婚证的手续是: (1)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3)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 办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办理条件: 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3、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所需材料是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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