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公司吃饭时间不应该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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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员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且用人单位每周要安排员工休息一天。如果因为生产经营而需要加班的,每天最多可以加班1小时,即最多工作9小时。如果遇到像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加班处理的特殊请况的,每天最多加班3小时,即每天最多工作11小时,但每个月的的总体加班时间不可以超过36个小时。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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