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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