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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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且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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