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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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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