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建好房屋后出售需要注意的: (1)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且满五年才能免营业税; (2)买方是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以自己制定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该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该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确认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缴纳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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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购房合同往往附有补充协议,经常是房屋买卖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而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协议是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协议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补充协议一般会这样约定:“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约定相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因此以上约定违背了相关规定。第二:开放商的宣传广告与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补充协议一般会这样约定:“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图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根据该条文:补充协议将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图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也就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第三:购房合同总价构成违约金基数问题。补充协议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根据该条文: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而根据有关法规解释,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为计算基数。当然,补充协议还会涉及到很多实际的问题,上述仅仅只是一部分的总结。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2、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没有房产证的,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具相关宅基地转移的证明。 4、农村房屋买卖要谨慎,对于此类交易,法院是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想要有效的话,要求是买卖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经过审批(或者符合审批条件,比如没有宅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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