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归集体(国家)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不是商品土地。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后,不但是主动放弃了土地(含田、土、山林、水面)的承包权,也放弃了宅基地的占有权。若是农村居民,在拆迁时征收时,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获得征收补偿;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后,原来房屋的宅基地,个人只有使用权了,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在征收时,只赔偿房屋的基本拆迁费,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费,归村组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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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有房无户口的,拆迁的应只给予房屋的补偿,而没有安置补助。 2、农村有房无户口,应认定没有该村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即不能享受到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只有该村村民才能享受到的待遇,比如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待遇、房屋拆迁时的安置补助待遇,等。 3、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当作地上附着物对待。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既有房屋的补偿,也有人口的安置补助。对房屋的补偿以评估价为标准,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对人口的安置补助,即对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安置补助,往往表现为人均给予若干安置房面积,也可能是每户给予若干宅基地面积。 4、综上,在农村有房无户口的,因房屋系合法财产,所以在拆迁时应当给予房屋的货币补偿,但因没有该的村民资格,因而不能享受到安置补助待遇,即不能得到安置房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
农村户口迁走后,是没有宅基地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个人只是拥有其使用权,所以一旦迁出了户口即不再是村集体成员,宅基地被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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