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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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具体如下: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交复印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合议庭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的流程可分为四个阶段:起诉、受理、审判、判决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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