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时,劳动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果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北京地区“北京市09年会谈纪要”规定了一个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果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果未经过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7日,延迟工资超过上述期限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劳动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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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与其解约: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通知工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立即通知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通知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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