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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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公证,事前的婚检等等方式都可以保障女的权益。 首先,遭遇家暴时可以这样做:留证据(手机拍照、录音、录像);报警(笔录);医院伤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裁定、有效期:六个月; 其次,对共同财产做好约定,避免男方出轨且未经女方许可将财物无偿赠与该第三人的情形出现时,导致财产也受损。法律规定,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再次,女性享有生育自由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后,事前的婚检避免婚姻因重大疾病无法被撤销。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出一年除斥期间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外情可以通过签订一份财产协议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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