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留置送达为例,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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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留置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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