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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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意愿。三、无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如何,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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