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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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前取得产权证离婚后房产归房产登记方。如果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的,且房款是一方用自己财产支付的,则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房产归这一方自己所有;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一般不可以分割。一方婚前租赁的公租房,原则上在婚后并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双方的公有住房,而是需要5年的婚姻存续年限或者公租房所属单位职工的身份要求,或者出租方认可以及非承租一方对公租房做出一定的经济、身份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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