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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长的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重大事项的权利;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的义务: (一)注意义务: 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公司法》对勤勉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对董事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以普遍谨慎、勤勉之人在同一类公司,同一类职务,同一类情形下所具有的注意程度、经验、技能和知识水平为判断标准。 (二)忠实义务: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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