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永久保护 对作者的人身权,著作权法规定永远保护。对于表演者的人身权,也给予同样保护。表演者权利中精神权利的内容同表演者人身相连,不可转让,不受剥夺。 (2)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 若不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保护期问题,则可能从问题的反面导出悖论。 如舞蹈家某甲于2007年10月1日表演了一幕独舞,在表演现场有观众某乙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将其录制下来。因此种行为属合理使用的范畴,舞蹈家对录制行为无权禁止,并且此种录制行为决不属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表演者的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因为此种录制权不必源于表演者的授权。 随后某乙将录有此幕舞蹈的录像拿去某影视公司复制发行,此时若无有关表演者对现场表演保护期的规定,舞蹈家某甲无权向某乙提出侵权之诉,因为舞蹈家某甲在10月1日的表演已经结束,其当时的表演已不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因此,本条对表演者权利保护期作出了规定:对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限制;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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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表演者依法享有下列表演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歪曲;允许他人从现场直播及公开传递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以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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