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60天之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在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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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完了到社保局办理社保接续手续即可,一般新入职用人单位会办理。对于领完失业保险,但是却没有找到新工作的情形,由劳动者自行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医疗保险,此时不需要实际支付医疗保险费,而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新工作,应及时主动告知经办机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具体如下:冒领失业金被发现的话,不但要退还已经领取的失业金,还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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