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生育保险即停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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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失业金如果出现这样的界面,那是由于还在享受这种待遇,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在申请这项福利待遇了,或者是之前申请的福利待遇和失业金相冲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再次失业人员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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