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防范风险的需要。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脱胎于形式各异的城市信用社,组建之初就肩负着化解风险的重任,需要解决信用社经营期间,因经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所带来的大量呆坏账;另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属地方性股份制金融企业,经营范围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带有较重的地方色彩,信贷投放与地方经济有较高的关联度,如果地方经济质量低,则城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而且,地方金融带有地方官办色彩,政府干预多,造成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低,这些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都将产生消极的影响,削弱其抗风险能力。 2.满足会计核算原则的具体要求。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新的定义更加强调了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本质,持有资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未来的经济利益,那么资产的账面价值就应当为企业要求得到的最低的可收回价值,否则就不可能体现资产这一本质特征,如果持有期间,由于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使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减少,根据资产定义的内在要求,就应当将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相应提取减值准备,使资产以可收回价值表示,真正体现资产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3.适应新形势下的银行监管的需要。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引进了风险资产比率,即资本充足率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也加大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和银行风险的监管,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也将安全性提到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首位。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进一步明确凡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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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的条件: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者是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而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呆账核销的管理与监督具体如下: (一)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二)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 (三)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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