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交社会保险的情况,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咨询、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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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不给给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是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的,但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没有交社保而辞职的,其用人单位是需要给予其劳动者相应的补偿的,其具体补偿请以实际为准。
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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